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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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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办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派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应当实施稽察的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改委确定,或由市发改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在市发改委或市级有关部门的现职公务员中选拔。

  第五条 市发改委设立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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