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防治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为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逐步取消市区内的分散供暖小锅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双阳区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