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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钦政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钦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贻误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为,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决定、证件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六)不告知不予受理、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
  (七)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的;
  (八)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实施许可的:
  (九)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一)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实施许可的;
  (十二)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实施许可管理均;
  (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的;
  (十四)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十五)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委托或默许其他行政机关、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八)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审批、认可、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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