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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等3项申请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5〕482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等3项申请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现将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申请须知、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予以公布,并于2005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 附件1:
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申请须知
 一、办事项目:
  科研和教学所需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黄素)购用审批。
  二、办事依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辖区内使用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黄素)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特殊药品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用途、品种、规格、数量等)
  2、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特殊药品合法用途的证明性文件
  4、购用数量的依据和详细核算、实验方案
  5、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购进、保管、发放、使用、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6、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受理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书面申请资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对受理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进行现场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五、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六、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53524866转101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
  审批15个工作日
  工作流程
  上海市科研和教学购用特殊药品受理流程图(略)
  附件2:
上海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零售)申请须知
  一、办事项目: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审批。
  二、办事依据: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设备、仓储及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必要性说明等)
  2、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复印件)
  5、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品种目录
  6、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7、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及培训资质证明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受理和审批
  1、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和该批发企业经营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进行初审、验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2、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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