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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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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经济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经济、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体现公共财政的公众受益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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