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出资企业,各市州国资委(办): 现将《湖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湖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效益好,与省国资委签订了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依法纳税; (四)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五)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风险相结合,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年薪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协调进行,推进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年薪支付与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相结合,调动企业经营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