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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鞍山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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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鞍山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关于鞍山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鞍山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住房购买转让环节税收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3600元/平方米。各县(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以上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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