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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兴山县委办公室、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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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兴山县委办公室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兴办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兴山县委办公室、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办发[2005]47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推动全县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 调发展,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兴山县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兴山县委办公室、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


兴山县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明单位的规范管理和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使文明单位创建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市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山县文明单位是县委、县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县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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