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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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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市管道燃气得到快速发展。城市管道燃气作为一项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能源动脉。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牵涉千家万户,关乎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关乎社会公共安全。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道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道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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