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05]221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