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规范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及责任海区内从事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警报)的发布与刊播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