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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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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秦政[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规范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及责任海区内从事气象预报(警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警报)的发布与刊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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