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颁布《遂溪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遂溪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遂溪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行政管理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湛江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受理或不受理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三)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许可事项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未依法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不及时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