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19号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关区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关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受理及许可审批部门
我关的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分为五个片区,分别由五个隶属海关负责办理。其中,老港海关负责老港关区;开发区办事处(保税区海关)负责开发区、新港、新沙关区;新塘海关负责新塘关区;东莞海关负责东莞(含常平)、凤岗关区;太平海关负责太平(含沙田)、长安关区。
报关企业(含外关区报关企业在黄埔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申请,报关单位(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下同)的注册登记、换证、变更、注销、电子口岸授权申请等业务以及临时注册登记单位的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工商注册地址所在地或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口岸分别由上述五个隶属海关稽查科负责受理。
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注销申请、本关区报关企业在本关区内其他口岸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本关区报关企业到外关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关封办理手续由黄埔海关企业管理处负责受理。
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撤销和许可注销等由黄埔海关企业管理处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