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