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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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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08-09
【实施日期】 2005-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池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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