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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对2005年粮食生产进行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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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农计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对2005年粮食生产进行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鼓励各地种粮、减少抛荒,促进科技进步,发展粮食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经研究决定继续对2005年粮食生产进行考核,对粮食生产先进市县、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实行奖励。具体意见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1、减少抛荒,增加早稻面积。在2004年基础上,凡增加早稻播种面积,减少春季抛荒的县(市、区),按每增加1000亩给予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各市按所辖县(市、区)奖励额度10%标准进行奖励。
  2、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对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省将在各地申报参赛的示范方中,对工作扎实、产量水平高、影响大的示范方进行奖励。全省共评选优秀示范方40个。
  3、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措施扎实,力度大,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粮食面积和总产比上年有较大增加的市、县(市、区)进行考核奖励。全省共评选15个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其中市级2个。
  4、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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