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公告2005年第1号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119号)相关规定,西宁海关制定了《西宁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西宁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 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 ] 11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二条 西宁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三条 西宁海关稽查处负责对本关区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并负责对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进行培训、考核等后续管理工作。 西宁海关综合业务处、现场业务处、缉私局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西宁海关法规室负责与报关员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有关事宜、对外公告等相关工作。 西宁关区记分的行政行为以西宁海关名义作出。 第四条 因通关业务环节差错需对报关员作出记分的,由本关综合业务处、现场业务处人员对差错责任进行界定后给予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