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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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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的教育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采取得力措施,使民办教育在我市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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