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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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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通知
(淄政发[2005]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50号),经研究,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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