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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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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的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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