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山西地震带是中国大陆地震灾害最多、灾情最重的地区,多年来一直被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值得注意的地区。太原市作为全国重化工能源基地,地处山西地震带中部,地下断裂错综复杂,各种管网、大型工程跨越地质断层和不同构造单元,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遍布全市,加之人口密度大,建筑物密集,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会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在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突发性地震发生后,能快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服从全局,紧急处置,权责一致。
(三)地震分类
根据地震强度和其对本市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程度分为5类:
Ⅰ类: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烈度达8度以上,相当于本市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内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Ⅱ类:严重破坏性地震,烈度达7—8度(含8度),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5.5—6.0级(含6.0级)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
Ⅲ类:中等破坏性地震,烈度达6—7度(含7度),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5.0—5.5级(含5.5级)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
Ⅳ类:一般破坏性地震,烈度在6度以下,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4.5—5.0级(含5.0级)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
Ⅴ类:强有感地震,烈度在6度以下,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3.5~4.5级(含4.5级)地震,一般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事权划分
Ⅰ类、Ⅱ类、Ⅲ类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Ⅳ类、Ⅴ类地震由震中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震区内中央、省、市驻地单位均须遵循本预案。
二、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震应急工作由太原市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15个专业防救组,各县(市、区)政府及高新、经济、民营三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须成立相应组织,接受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与职责,落实各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在地震短临预报正式发布或地震突然发生后,视灾情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构成。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各专业防救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与县(市、区)及三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一)市防震减灾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警备区司令员
市发改委主任
市建管委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各县(市、区)、三区、各有关部门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地震应急准备的落实。在应急阶段,全面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宣布实行特别管制,统一安排调用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二)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