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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营运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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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营运市场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车辆运输业是我市服务业的重要产业之一,但目前存在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欺客甩客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地扰乱了营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造成国家规费和税费的流失,对此,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41号文)等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决定对机动车客运、货运经营者及道路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车辆营运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将《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营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交警、运管、征稽等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各级工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这次全市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营运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凡机动车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时(包括外地来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都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车管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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