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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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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中山地税发[2005]16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1
【实施日期】 2005-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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