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8月11日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1日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