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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发[2005]14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1
【实施日期】 2005-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发[2005]141号
 
 
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沪统高审字(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0日—8月31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沪统高审字[2005]1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0日-8月31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电话:58319069。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
  1、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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