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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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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2005〕综207号
【发布日期】 2005-08-12
【实施日期】 2005-08-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建场行为,防止违规违章乱建现象,强化对养殖业污染源头的有效监管,杜绝边治理边污染现象发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土地法》、《森林法》及《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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