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2日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