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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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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8-12
【实施日期】 2005-08-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自治区已将全区13个县市确定为首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我州伊宁县是13个试点县市之一,截至目前,已参合农牧民为23.9万人,占全县应参合农牧民的90.2%,运行情况总的来讲是健康的,发展是平稳的。2005年州直有五个县市申请列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市,6月份自治区评审组对五个县市进行了评审,对伊宁县的试点进行了评估,对我州开展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自治区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现对今后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新形势下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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