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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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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8-13
【实施日期】 2005-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行为的通告


  近年来,各种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违法行为已对我市城乡建设管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持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活动的企业、收购站(点)应立即进行自查清理,停止非法收购城乡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清理结果;无照或超经营范围的企业、收购站(点)不得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禁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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