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落到实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OO五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7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5)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属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安全问题负责。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