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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04〕43号文件精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需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5〕11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4
【实施日期】 2005-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04〕43号文件精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需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洪府厅发〔200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待遇不尽相同的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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