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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水上过驳作业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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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港港[2005]188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水上过驳作业管理的公告


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港水上过驳作业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上海港范围内,利用浮吊等设施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港口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市港口局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地点: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地址:浦东陆家嘴丰和路1号,联系电话:58403460)。申请水上过驳作业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二、市港口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许可时限要求,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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