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4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力争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为保持评定工作的连续性,对本次国地税评定等级一致的A级纳税人,若在2003年度已被国税系统评定为A(AA、AAA)级的,地税系统应对这些纳税人2003(2002、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一并进行核定,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应顺延确定为AA级、AAA级,最高等级为AAA级。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树立高度的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克服困难,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把质量关,保证A级纳税人发挥示范效应。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附: 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