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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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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67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证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第六条 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工作;
  (三)通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分工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含50%)或者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的补选工作;
  (五)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六)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代表业主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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