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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5]24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快上海城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法院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司法执行方面的协作配合,规范双方在执行和协助执行中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取得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1、关于“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情形的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执行财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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