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精神,市局制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一、提取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人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