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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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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正确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要把解决部分地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作为我区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各级城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要从增加供应和调控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控制投资性需求,杜绝在住宅领域投机性炒房,合理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控制拆迁带来的住房被动性需求,努力实现全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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