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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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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银监分局等九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5号)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建立市场联席会议制度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稳定住房价格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市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市发改委、财政局、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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