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并指导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五保供养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