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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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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13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5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并指导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五保供养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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