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海关总署2005第18号公告,结合本关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受理 珠海市(含斗门区)范围内的报关企业及外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拱北海关企业管理处受理。中山市范围内的报关企业及外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由中山海关稽查处受理。本关区报关企业办理外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证明关封,由拱北海关企业管理处受理。 二、关于进出口收发货人及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 珠海市(含斗门区)范围内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及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由拱北海关企业管理处受理;中山市范围内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由中山海关稽查处受理。 三、关于海关不再对报关单位实行年审 《规定》实施以后,海关将不再对报关单位施行年审。各报关单位只需在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时,按照《规定》的要求到海关办理许可延续及换证手续。 四、关于报关单位证书换发 为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