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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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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7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征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包括土地征收和临时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临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在短期内使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征地工作。

  第五条 征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土地征收及征用应当有计划地实行,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计划,有组织的实施。

  征收、征用土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征收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临时征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供地,不得闲置和荒芜。

  第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和安置;征用土地,应当根据使用年限、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以及复垦情况进行补偿。

  第八条 征地预告发布后,对擅自改变地类,抢建、抢栽、抢种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不予补偿。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 用地申请。用地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地申请书,属产能建设的,应由法人提出;

  (二)规划用地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需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需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油田产能建设用地需提供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达的油田生产建设投资计划和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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