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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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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9
【实施日期】 2005-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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