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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文字号】 湘政办函[2005]110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5]1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教育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我省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为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
  1、大力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农村教育普及水平。到2007年,全省农村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控制2%以内,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5%,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45%,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5%以上。到2010年,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由省教育厅负责。
  2、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到2007年,每个县市和有条件的区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和在校生保持大体相当。到2010年,培训农村劳动力500万人次以上。由省教育厅负责。
  3、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核编定岗分流工作。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4、继续执行从2004年秋季开始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行教师和校长聘任制。力争到2010年,全省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80%,高中阶段教师基本达到本科以上学历,职业学校“双师型”专业课教师达到50%以上。由省教育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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