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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提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全州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并重,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放心工程,不断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对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县市政府要督促落实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相应的监管职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制。二是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抓手”和“牵头”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好日常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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