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加油站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并确定纳税人报送各项资料的时间,核算地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评估时可以结合纳税人资源配置调配系统进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辖区内加油站成品油的购、销、存及非应税部分的成品油(如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等)的准确耗用情况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定期地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