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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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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人发[2005]19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5]194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合理流动;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流动和聘(录)用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进或聘(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确定选调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附表1),连同下列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原职务管理机关同意调出函、鉴定;
  (二)选调人员的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属于省、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调进人员,依照上述办法办理;从本市、县、区范围内调进人员,按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三、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个人流动时,受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即是调出单位,要负责为委托人办理调出手续。
  四、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加大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粤工作的力度。事、企业单位聘(录)用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以及省外经组织批准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填写《广东省事企业单位聘(录)用人员审批表》(附表2)一式三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位的考核意见;
  (二)本人工作申请;
  (三)本人最高学历、学位、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教育部授权机构出具的最高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五)批准辞职的文件或辞职申请书;
  (六)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七)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八)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在境外或者国外定居者无需提供上述(七)、(八)证明。
  经批准聘(录)用的辞职或者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分别计算。
  五、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非国有制事业单位和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调进或者聘(录)用人员,由该人才服务中心依照上述办法代为办理;从本市、县、区范围内调进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未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非国有制事业单位和企业调进或者聘(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六、用人单位报送的复印材料,必须有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签名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保证各种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七、各有关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把好审核关,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查出源头,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禁止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违者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3133980。

广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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