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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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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技术服务是落实基本国策的保证。新的历史时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提出了到2010年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法》、《条例》)明确赋予了广大群众享有获得适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为深入贯彻《法》和《条例》,积极推进以技术服务为主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达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目的,现就做好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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