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5〕1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永政发〔2005〕14号

 
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住房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市直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开发利用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2、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采砂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