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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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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发 〔2005〕 2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21号)和《安徽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地灾组(200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依靠科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  第五条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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