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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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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5〕253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发挥市场调控职能,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契税收入按时足额入库。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强化地方税务机关与房地产管理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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