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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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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5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审查、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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